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30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宪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774室。
法定代表人:韩希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774室。
法定代表人:韩希光,董事长。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铁丰鹊山高家窑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4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1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2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brother牌打印机一台,并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再处置。
5.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注册地址经营,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预留电话,均提示无人接听,后申请执行人回电,表示本案会由公司相关人员负责解决,但截至今日,本院未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授权委托材料,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传票传申请执行人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谈话,申请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故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未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周璐璐
审 判 员 张华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兰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