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23民初324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第三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宪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 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