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4民初1006号
原告肃宁县隆安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光华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翠红,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宪祖。
原告肃宁县隆安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2月23日,原告肃宁县隆安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肃宁县隆安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原告肃宁县隆安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