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通集团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4民初6362号
原告:北京京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姚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乃逊,北京易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宪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通集团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通集团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通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通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原告北京京通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