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4民初157号
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2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程倩,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宪祖,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俊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