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2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玉玺,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戚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