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恢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组织机构代码:MA27XRRC0。

法定代表人徐宏扬。

委托代理人冯盛,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联慧街******代码:MA27Y3FE0。

法定代表人于超。

申请执行人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缴存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居住地进行生活、收人、债权、债务调查。

9、截止到2021年1月11日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20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恢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倪寿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