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执456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诚永惠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53063-8,住所地苏州吴中区天鹅荡路2588号17幢。
法定代表人:虞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0606-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增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诚永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7061.2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