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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正得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6583号之一
原告苏州正得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正得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苏州正得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顺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3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伟
法官助理  戚鸣宇 书 记 员  计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