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2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3-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洁,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其他费用160元,合计161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