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3006号
原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3-511。
法定代表人:周继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栋7楼711-7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原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