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祁东县廖家小区廉租房N栋项目部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祁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段顺国,总经理。
申请人祁东县廖家小区廉租房N栋项目部。
负责人***。
申请人***。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廖家小区廉租房N栋项目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廖家小区廉租房N栋项目部、***于2014年7月30日经祁东县洪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与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终止劳动关系。
二、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包括伤残一次性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期治疗费(包括取钢板费用,伤残等级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千元整。
三、祁东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支付给***的各项工伤待遇归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由***领取。
四、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民事诉讼权利。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祁东县洪桥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廖家小区廉租房N栋项目部、***自愿达成,内容合法,其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祁东县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廖家小区廉租房N栋项目部、***在祁东县洪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全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