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5966号之一
原告重庆中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本烈、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万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贵阳安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担任贵阳安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重庆中航科技有限公司7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松
人民陪审员 汪 凤
人民陪审员 宗艳萍
法官 助理 罗跃谊
书 记 员 罗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