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民初346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2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61509147。
负责人:许德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都市文涛苑30幢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4518520X。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鹏、金敬超(实习),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映嘉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富兴路286号0001幢第十一层1105-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33198181J。
法定代表人:冯永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子,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东栅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3838855M。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彬豪、刘焕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嘉兴分行)与被告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家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梅独任审判。诉讼中,根据申请追加浙江映嘉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嘉公司)、嘉兴市南湖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新区开发公司)、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被告禾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鹏、被告映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锋、邵霞琼(已撤销委托)、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彬豪、被告国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被告禾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鹏、被告映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锋、汤冬子、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明、被告国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建公司的起诉,其余各被告均予以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六个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嘉兴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34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291.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租赁嘉兴市嘉兴世贸中心2-103至108共六间商铺作为科技城支行经营用房。2017年4月25日起禾家物业公司接管世贸中心的物业管理项目,并因政府亮化工程需要委托映嘉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没有及时清理屋面,堵塞房屋落水管,多次造成屋面积水渗漏到原告租赁的房屋内。2018年9月1日上午暴雨后屋面积水渗漏造成科技城支行机房及会议室天花板出现大面积漏水,科技城支行值班人员采取了应急防护措施后联系禾家物业公司处理,未造成重大损失。同年9月17日凌晨1时至上午,由于长时间暴雨,科技城支行工作人员在上午8点30分开业时发现机房、会议室出现严重漏水,并已延伸至营业大厅,多处电源跳闸无法复位,造成网点多处区域停电;机房内监控柜大量进水,主机受损严重,报警系统失灵;会议室视频会议系统、吊装的投影仪均大量进水;机房及会议室的复合地板均有积水及变形、墙面开裂。虽经原告抢修,仍导致科技城支行停业一天,于次日恢复了部分的基础监控功能后勉强重新开业,截至目前仍未完全恢复至网点的设计要求。由于屋顶漏水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40291.8元(包含室内装修预算、机房设备故障维修费用、设备损失)。原告认为禾家物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清理屋面发生渗水,存在过错;被告映嘉公司是实际侵权人,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禾家物业公司答辩称,其并非侵权行为人,在漏水事件发生后积极查询原因、排除疏通管道,已经采取措施防止了损失扩大,并联系施工单位到场确认,帮助原告和施工单位协调,已经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映嘉公司答辩称,房屋漏水与其无关,第一次漏水发生在2018年9月1日,此时被告尚未进场,被告进场时间为2018年9月6日。原告承租房屋的排水系统存在严重隐患,存在长期漏水问题但原告及禾家物业公司未有效解决,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亦不予认可,但被告自愿补偿1000元。
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答辩称,其作为发包方履行了正常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合法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告承租涉案房屋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禾家物业公司、映嘉公司对原告的经营地无异议,但认为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认为不清楚。
2.通知及物业费发票;证明禾家物业公司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人,原告已经支付物业费。
经质证,被告禾家物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其余被告认为对该组证据不清楚。
3.关于科技城支行漏水事故的函复印件;证明原告向禾家物业公司索赔,由被物业经理签字并注明要移交施工方。
经质证,被告禾家物业公司确认收到该函,并交给映嘉公司工作人员,但认为并不能证明禾家物业公司对漏水负有责任。被告映嘉公司认为系禾家物业公司通知碰头后才知晓有该函。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认为对该证据不清楚。
4.监控维修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监控维修费用为6000.8元。
5.设备损失费用清单;证明原告设备受损费用为70195元。
6.维修预算清单;证明房屋重新装修费用预算为64096元。
经质证,各被告认为证据4-6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
7.房产证复印件;证明租赁房屋的产权情况。
经质证,被告禾家物业公司无异议。被告映嘉公司认为系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且产证面积和租赁面积不符。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不予认可。
8.光盘(内含视频和照片);证明事发时房屋及设备受损情况。
经质证,被告禾家物业公司、映嘉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受损情况及损失金额,且映嘉公司认为视频中提到原告租赁房屋此前就多次存在下雨就漏水的情况,原告和物业公司均清楚漏水系同一位置,故和映嘉公司没有关系。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联性。
针对自己的抗辩,被告禾家物业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CBD亮化工程中标公示及照片;证明亮化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南湖新区开发公司、中标单位为国建公司。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中标的工程和本案工程没有关联;映嘉公司无法确认真实性。
2.照片;证明2018年9月17日漏水事件发生后,禾家物业公司发现原告租赁房屋楼顶天沟下水口堵塞,在对管道进行疏通时掏出堵塞物主要为亮化施工过程中的电线头、尼龙纸等。
经质证,原告对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原告对禾家物业公司所陈述的漏水原因予以认可;映嘉公司确认建筑垃圾中有其遗留在工地的电缆线,但认为有积水的照片实际为高楼楼顶的位置而非原告租赁房屋所在裙楼楼顶;南湖新区开发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
3.照片;证明2019年1月8日南湖新区管委会、映嘉公司、原告及物业公司曾就漏水赔偿事项进行协商。
经质证,原告、映嘉公司对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可曾参与赔偿事宜的协商;南湖新区开发公司认为其并未参与协商。
4.天气预报打印件;证明漏水前后的天气情况。
经质证,原告及各被告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原告认可漏水当天确实下暴雨。
针对自己的抗辩,被告映嘉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报审表;证明映嘉公司于2018年9月6日进场施工,9月1日第一次漏水时其并未进场。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禾家物业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映嘉公司在8月中旬或更早就到物业公司进行对接;南湖新区开发公司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具体进场时间不清楚。
2.照片八份;证明案涉屋顶存有漏水隐患,中间裙楼建筑伸缩缝没有隔断封堵,房屋是否竣工验收存疑,排水沟里面的挡水墙没有施工完成。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禾家物业公司认为裙楼确实有伸缩缝,但漏水原因确实是因为建筑垃圾堵塞;南湖新区开发公司表示不清楚。
3.照片十一份(2019年7月);证明映嘉公司查看现场时并未发现原告租赁房屋的墙面、顶面、地板及设备等存在明显受损痕迹,事发后下水口仍有堵塞,伸缩缝后期被填补。
经质证,原告对营业场所内部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受损情况应以现场为准,部分设备已经进行更换,对其余照片不予认可。被告禾家物业公司对室内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照片认为伸缩缝与本次漏水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以往暴雨未发生积水的情况。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4.照片八份;证明高楼楼顶的情况和伸缩缝的情况。
经质证,原告、禾家物业公司认为拍摄位置无法确认,也不能证明漏水与伸缩缝有关。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
5.语音材料及光盘(2019年7月31日);证明原告租赁房屋一直存在下雨天就严重漏水现象,物业公司也应当早就知道该情况,但多年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造或维修。
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谈话中所涉原告的工作人员对整个漏水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被告禾家物业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不认可原告此前一直存在漏水情况。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映嘉公司自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映嘉公司具有施工资质。
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清楚工程所需要的资质要求。被告禾家物业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
针对自己的抗辩,被告南湖新区开发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报告;证明涉案广益路(云东路-庆丰路)夜景照明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由南湖新区开发公司依法招投标,中标单位为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映嘉公司。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映嘉公司有施工资质,发包单位仍应承担责任。禾家物业公司对中标通知书有异议,对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施工日期不清楚。映嘉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认为其正式进场是9月6日。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禾家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原告申请及各被告同意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对国建公司的起诉,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原、被告的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至于能否证明待证事实,需综合评判,本院于裁判理由中详述。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6日原告承租位于嘉兴市嘉兴市世贸中心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55.39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398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用以开设科技城支行。2018年9月17日凌晨天降暴雨,原告承租房屋内漏水。原告随即通知该房屋的物业公司禾家物业公司,该公司当日查看租赁房屋所在裙楼屋顶靠近高楼的下水管堵塞,并发现下水管内有包装电线的尼龙纸、电线头、线管等;禾家物业公司当即通知映嘉公司工作人员。现原告主张损失共计140291.8元,其中包括监控维修费用6000.8元、设备损失70195元、由嘉兴市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室内深度维修预算64096元。
案涉房屋世贸中心大楼夜景照明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发包人为南湖新区开发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并交由映嘉公司施工,开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漏水事件发生时尚在施工过程中。禾家物业公司事发当日所拍摄的照片显示,堵塞的下水管位于映嘉公司施工外立面下方,下水口上方吊篮中存在电线头,下水口边上地面有电线头、电线管、尼龙纸等。映嘉公司确认电缆线为其所遗留。
另,原告拍摄的漏水照片及视频显示:漏水位置为机房、会议室,墙面、顶面及地面均有明显水迹,并延伸至贵宾室过道及东侧大厅;机房内大量机器设备进水,会议室内吊装的投影仪、放置的视频会议终端、音响亦有进水。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现场机房、会议室、东侧大厅墙面和顶面并无明显浸泡痕迹,但部分地板确有起泡现象;会议室内仍吊装投影仪、放置视频会议终端、音响,现场有废弃的音响和摄像头,原告陈述会议室内该些设备已经更换。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对原告因漏水造成损失不持异议。结合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2、各方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的损失为三部分构成:监控设备维修、设类备损失及机房、会议室、贵宾室过道、大厅维修费用。原告提供了监控设备维修费发票,该部分损失6000.8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他两部分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漏水确实造成部分设备进水产生故障,结合本院现场勘验情况亦可知会议室内投影仪已经更换,部分地板确有因水浸泡造成的起泡,因此可以认定漏水造成了原告设备类损坏及地板损坏。对此损失原告仅提供了费用清单,鉴于漏水当时设备及装修等的损坏程度、价值没有经案涉各方确认,且已无法精确查明,故本院依据现场勘验结果并结合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及费用清单,同时将监控设备维修的费用一并考虑,酌情认定原告因漏水造成的合理损失为3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析本次漏水发生的原因可知:1、映嘉公司在涉案房屋屋面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清理遗留的电线、线管等建筑垃圾,导致排水管的堵塞,因此映嘉公司的行为是漏水发生的一方面原因。2、映嘉公司在经过禾家物业公司的允许下进场施工,而禾家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方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清理建筑垃圾,是发生漏水的另一原因;3、南湖新区开发公司为世贸中心大楼亮化工程的发包人,其对漏水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映嘉公司、禾家物业公司均有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映嘉公司的过错较大,禾家物业公司的过错较小。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由映嘉公司承担20000元、禾家物业公司承担100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漏水原因及损失金额进行鉴定,鉴于法庭辩论终结时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映嘉公司抗辩原告租赁房屋存在伸缩缝、挡水墙等方面的漏水隐患,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与本次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损失10000元;
二、被告浙江映嘉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损失20000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负担2443元,被告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1元,被告浙江映嘉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梅
人民陪审员 闻燧龙
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