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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812号 原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环镇***四组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