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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812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环镇***四组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平,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