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7110号之一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1505号4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宏缘乡顺江街6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