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7110号之一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1505号4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宏缘乡顺江街6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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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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