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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商***建筑器材经销处与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4128号 原告:献县商***建筑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 经营者:候西计,女,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城关镇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新,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献县商***建筑器材经销处与被告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献县商***建筑器材经销处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商***建筑器材经销处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商***建筑器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00元,***商***建筑器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