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学校、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南滨路三段**(安家坝大桥)。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校合约部负责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中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巴中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学校于2019年11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中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中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巴中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强
审判员**
审判员朱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