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9382号
原告: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于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四川奥海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