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184行初10号
原告:成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界牌村5组。
法定代表人:陈世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伟,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告成都***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成都***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成都***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冬开
审 判 员 周亚军
审 判 员 刘 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帅 师
书 记 员 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