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世伟门业有限公司

昆明泰阁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兴世伟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泰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科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84386。
法定代表人:蔡京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波,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界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551092706G。
法定代表人:陈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林,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飞,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泰阁电气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成都***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法律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昆明泰阁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成都***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代勇
审判员  苏春平
审判员  沈春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琴
书记员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