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财保48号
申请人:四川和宁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946200668。
法定代表人:徐秋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飒(该公司员工),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申请人:成都兴世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界牌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551092706G。
法定代表人:陈世伟。
申请人四川和宁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兴世伟门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和宁锁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12月9日,在本院还未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四川和宁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和宁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和宁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案不收取保全费。
审判员 张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