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14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八号项目6号楼-7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视聚合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简称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05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广电河南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华视聚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国广电河南公司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主体。二、中国广电河南公司行为上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乾坤时代为本案件涉案影视剧的平台方,为本案件实际侵权人,因此,应追加其为被告。 华视聚合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国广电河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一、中国广电河南公司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华视聚合公司要求中国广电河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过高。三、华视聚合公司要求中国广电河南公司承担律师费、公证费与事实不符,不应被支持。 华视聚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华视聚合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其所有并运营的数字电视端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笔仙魔咒》的在线播放业务;2.共同赔偿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26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3000元以及公证费3000元),合计126000元人民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华视聚合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 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显示,联合出品为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青影业有限公司、浙江麦浪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嘉艺华创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洁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影传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15]第27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片名《笔仙魔咒》,出品单位与上述片头署名单位一致,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 2015年8月13日,***青影业有限公司、浙江麦浪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嘉艺华创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洁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影传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显示其将涉案作品所有著作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有权以任何形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涉案作品的任何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期限为50年,从2015年8月13日到2065年8月12日,授权区域为全球。 2015年7月14日,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显示其独家授予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起满15年,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 2019年1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显示其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华视聚合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9年5月9日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受理了**申请的数字电视业务。 京东方内民证字15315号公证书公证,2019年9月12日,申请人华视聚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纵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农业南路万通街商都新城2号楼1**12层37号房间内的电视进行查找,确认标识及线路连接,对设备进行检查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使用公证处的录像机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启动标识为“KONKA”的电视机,电视机显示“无信号”;二、启动标识为“河南有线高清有线数字电视接收机”的终端设备以及标识为“SKYWORTH电缆调制解调器”的终端设备,浏览开机信息,显示“河南有线丨热线电话:9****”等信息;三、操作标识为“河南有线客服电话9****”的遥控器(以下简称遥控器),浏览首页信息,左上角显示“广电中国河南有线”,左下角显示“欢迎使用数字电视机顶盒”,右下角显示“河南有线客服电话:10099、9****”;四、操作遥控器,选择首页“操作指南”,选择“自助服务”,屏幕上显示“设备所属营业厅:郑州分公司郑东新区营业厅”等基本信息;五、操作遥控器,返回首页,选择首页“点播”,选择“超级娱乐家”,进入“超级娱乐家”专区,点击“最新”,点击进入“超级院线”专区,选择电影《笔仙魔咒》,可随机拖动播放。 三、被告抗辩相关事实 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提交《河南有线、中辉乾坤数字电视增值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其中载明,甲方为河南有线公司,乙方为中辉乾坤(北京)数字电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提供动漫教育和院线大片等节目内容,节目总体名称为“超级娱乐家”,并约定乙方对其节目内容、形式负责,一旦甲方因传播乙方节目发生被指控违法,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时,则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赔偿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拟证明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无侵权故意。 三、其他事实 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网易娱乐、搜狐娱乐、**艺视频、优酷视频等涉案作品搜索网页截图,网易娱乐、搜狐娱乐等网页截图显示,涉案作品由中美日韩四国共同打造,自上线以来,排片率在同日影片中位居第一,并且上座率颇高。涉案作品汇聚了国际著名监制和实力人气演员,获得了业内的好评。**艺视频网页截图显示,涉案作品评分为7.8分,优酷视频网页截图显示,涉案作品在优酷网站为会员作品,需收费观看。华视聚合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涉案作品制作所花人力物力成本极大,影响范围广,商业价值高,公众的参与度高。 华视聚合公司提交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费发票(备注为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15号拟证明其合理支出费用3000元。就差旅费及律师费部分,华视聚合公司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佐证。 华视聚合公司提交中国广电河南公司官网“公司概况”介绍网页截图,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作为知名大型国有企业,是河南省文化产业百强企业和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企业集团,拟证明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用户数量极大,传播范围广。华视聚合公司提交中国广电河南公司官网“客户服务”介绍,中国广电河南公司客服中心,以96266作为服务标志,是中国广电河南公司电视用户统一的电话受理服务平台,拟证明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之一。华视聚合公司提交中国广电河南公司官网“优惠促销”及淘宝网中国广电河南公司官方旗舰店首页截图,中国广电河南公司根据不同数字电视影视产品向公众收取15元至288元的节目收视费以获取高额利润,拟证明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致的非法获利巨大,造成了恶劣影响。 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于庭后提交其运营的“河南有线数字电视”电视端主页2021年11月10日的录屏,录屏显示,选择首页“点播”,点击“全部点播”专区,该页面并未显示有“超级娱乐家”专区,拟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书、版权证明书、取证录像截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公证书、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前,庭审后,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提交了其于2021年11月10日在其运营的电视端主页删除涉案作品的录屏,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侵权行为停止于著作权法修改之后,本案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华视聚合公司提供了公证书、影视片头、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等文件,其取得授权的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华视聚合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河南有线数字电视”电视端主页的“超级娱乐家”专区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即可观看的行为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的行为。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主张依据与案外人中辉乾坤(北京)数字电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显示相关责任应当由案外人承担,但该合作协议仅针对合同相对方,不具有合同签订方以外的对抗力。故一审法院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侵犯了华视聚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各类因素,对华视聚合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的诉求,就公证费部分,华视聚合公司提交了公证费的票据,但该公证书中包含了多部作品,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115元予以支持;就差旅费部分,华视聚合公司并未提交火车票订单或者火车票等凭证,就律师费部分,华视聚合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15元;二、驳回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河南有线数字电视”电视端主页的“超级娱乐家”专区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即可观看的行为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的行为。该行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侵害了华视聚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与案外人中辉乾坤(北京)数字电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中国广电河南公司、中国广电郑州市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向案外人主张,对中国广电河南公司要求追加案外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广电河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元,由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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