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11民初405号 原告: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9.75元,由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 邮编:4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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