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37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原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前进路与议台路交叉口团结巷。 法定代表人:苏本国。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众旺路融媒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解除与原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2、依法判决被告**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9×2×19.5年=123981元);3、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3179×2×7个月=44506元);4、依法裁决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生活费(3179×80%×24个月=61036.8元);5、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的损失(1720×24个月=41280元);6、依法裁决被告对原告支付违法试用期的工资(3179×3个月=953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2004年6月在平顶山有线电视台工作,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2005年9月成立,接收了部分业务和原告并与***,2005年9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10月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原告到河南有线三门峡分公司工作,2018年10月又安排至河南有线**分公司工作。2018年10月被告**分公司安排原告***到**魏都区前进路营业厅说是先实习,2018年11月通知原告***到**魏都区光明路营业厅实习,2018年12月又通知原告***到**市市民之家实习,2019年1月又再次通知原告到**魏都区行政审批大厅工作,2020年1月第四次调动原告到团结巷**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工作。原告在所有的工作岗位期间认真负责,无任何违纪。2020年11月突然发现养老少近两万元,这时**分公司逼迫原告签《劳务外包合同》,原告拒绝签订,同时2020年12月2日在由**分公司客户部发起的关于原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请示单》***的诉求,其集团人力经理***批示让原告起诉解决。由于被告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均N多次调动原告,原告只能一样一样的事起诉。只好在2020年12月10日在工作地**魏都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豫1002民初7052号。原告在被被告的各个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无任何违纪。2021年1月7日做出(2020)豫1002民初7052号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月7日为生效判决,原告几次到被告处**分公司要求安排岗位,签书面劳动合同,都没给签订和安排工作岗位。2022年9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分公司声称“原告***从2020年12月14日起连续旷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在(2020)豫1002民初7052号判决后,被告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被告解除原告***在**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向申请人支付未安排劳动岗位期间的生活费和义务。为此,原告特提起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利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主体有误,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