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10民初4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傅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叶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平,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民,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方公司)与被告陕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云叶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叶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企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被告***公司、被告云叶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企方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软件开发费342500元、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利息20335元、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企方公司和被告***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有《***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企方公司为***公司开发“***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合同价款68.5万元。2017年7月15日企方公司提交的研发成果经两被告验收合格,两被告随即将研发成果投入运营。但是,企方公司交付研发成果后,两被告无故拒绝支付剩余的软件开发费342500元,企方公司经多次和二被告协商,均无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和民诉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公司、云叶公司辩称:1、本案中,企方公司未向***公司交付研发成果,***公司亦未将该研发成果投入运营;2、企方公司将研发成果提交云叶公司进行验收,属于对象错误,***公司没有委托云叶公司进行验收;3、企方公司将***公司委托开发的案涉开发项目交付云叶公司初验,云叶公司验收后,针对项目初验存在的22项内容,形成一份案涉《问题汇总表》,要求企方公司整改,但企方公司一直未予整改,也没有交付研发成果,未对系统软件上线测试、安装、调试,对被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造成该项目停滞,其责任在企方公司,不在***公司、云叶公司,其已经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而不应承担本案责任。4、企方公司提供的研发成果不符合约定要求,且三年多仍未交付研发成果,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企方公司要求***公司、云叶公司支付剩余的软件开发费用34.25万元及利息没有任何依据和合理性。
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的《***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34.25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担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33个月零20天,共计1010天)的违约金20.7555万元;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房租费、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80.9016万元;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万元;6、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公司为甲方,企方公司为乙方的《***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反诉原告委托反诉被告开发***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系统软件。双方在《***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协议条款的第1条约定:“开发内容:***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建设,具体开发内容详见附件1、《***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方案》和《项目需求说明书》。注: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在前期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沟通双方确定《项目需求说明书》。”第2条约定:“根据项目运营规划,我们将平台分为2个阶段为甲方开发***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建设软件系统。第一阶段:开发期为90日历天(以合同签订,首付款到账后为启动时间),乙方按照与甲方确认的《项目需求说明书》要求完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微信公众号开发并上线测试;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完成后60个日历天,完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信息交易平台手机端(安卓APP、IOSAPP)的开发建设并上线。”第3条约定:“项目管理: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小组,管理本软件的开发。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的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方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及时审查更换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双方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更换事宜。”第4条约定:“价格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金额为RB¥68.5万元,计人民币陆拾捌万伍任元整,作为系统的开发费用。项目开发详细报价见附件2《***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项目报价》;2)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计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任伍值元整;(2)软件按合同第一阶段要求开发完成,经双方初步验收后上线前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任元整;(3)软件按合同第二阶段要求开发完成,经双方初步验收后上线前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计人民币壹拾万贰任柒佰伍拾元整;(4)剩余合同金额的15%,计人民币壹拾万贰任柒佰伍拾元整,在***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上线试运行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5)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由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电汇或支票划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户中。”第5条约定:“进度报告:乙方应于每月终了的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已完成的软件开发项目,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本项目的预期效果,人员配置情况,有无项目变更及变更情况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乙方应当在3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甲方不能及时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5工作日内回复乙方。”第6条约定:“项目验收:乙方完成网站开发工作,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签收。甲方按合同约定款项付后,乙方应及时把网站使用权限交付甲方,完成移交工作。验收标准:无栏目错误、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等,完全具备附件中双方所确认的功能,并且得到甲方认可。验收期限:网站运行验收工作期间,如甲方对质量无异议,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乙方应帮助甲方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第7条约定:“乙方义务(调研、指导、宣传、维护和培训):1、软件的维护和支持:乙方同意在平台运营后期按照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培训、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等服务。2、项目培训:乙方应及时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的目标和功能。3、乙方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应对相关市场进行详细科学的调研,取得方案及平台所需数据主要依据。同时在此基础上本着扩大双方公司市场和社会效益,乙方负责前期平台宣传片制作(整体形象包装、内容策划、功能宣传、运作模式等工作,部分拍摄制作甲方配乙方完成)。4、协助平台前期免费推广(一年,包含SEO优化、搜索引擎排名、关键词等),甲方电子商务部门组织规划,指导配合甲方办公室风格设计。”第8条约定:“工作环境:1)为了实施《项目需求说明书》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同意乙方人员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进出甲方的工作场所。2)甲方按照附件《项目需求说明书》中应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所确定的日期和地点提供相应的物品。乙方在实施工作计划中和结束工作任务时,应保证物品的状态与接收时一致(正常耗损除外),并在工作结束时将这些物品归还甲方。3)乙方提供的任何服务要求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硬件、软件和其它物品,甲方应保证:拥有必要的许可、证明或其它文件。确保在本同实施过程中和乙方在提供《项目需求说明书》中认定的服务时,有关物品可以被移动、使用、复制、修改、翻译、分发和(或)与其他物品组合,而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同时,双方在《***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通用条款的第四条约定:“合同的解除:1)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方可解除。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由此引起。甲方的损失:如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工作进度安排,技术研发等原因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退还甲方所有支付款项,并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第五条约定:“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技术漏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线上账户结算失误、数据丢失等)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2)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外,还须承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3)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约时,应每天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方的其他合同义务。4)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实现本合同约定而受到本合同对方索赔时,应分清具体责任及连带责任部分,确认责任方。对于利润损失等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已告知有发生这方面损失的可能性),由各自承担,相互不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照《***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之约定,于2015年11月13日向反诉被告支付软件开发费34.25万元。原告为了履行合同于2016年6月2日租赁办公室,支付租赁费48600元;聘用培训多名技术工人,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工资76.0416万元。2017年7月15日反诉被告将反诉原告委托开发***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交付给云叶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验,双方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了《云叶健康平台项目验收确认书》,云叶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问题汇总明细表》中对该项目初验存在的云叶健康PC端项目中存在的12项内容、云叶健康APP项目中存在8个内容、云叶科技PC端及APP项目各存在的1个内容进行了列明,要求乙方(反诉被告)在2017年8月15日完成本文件中全部内容,本文件中的内容为项目终验功能范围列表。但反诉被告至今未向反诉原告移交***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系统软件,也未对该系统软件进行上线测试、安装、调试,对反诉原告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由于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双方签订的《***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交付的研究开发成果是***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系统软件,是订立《***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的目的;反诉被告提供的软件系统不符合约定要求,且至今三年多仍未交付软件系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开发费、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之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企方公司辩称:1、反诉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反诉被告已经按约完成合同,因此,本案合同不应解除,软件开发费不应退还。2、反诉被告企方公司并未违约,根据案涉双方合同第二页开发周期第一阶段:“开发周期为90日历天(以合同签订,首付款到帐后为启动时间,乙方按照与甲方确认的《项目需求说明书》要求完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微信公众号开发并上线测试”的约定,反诉被告完成开发的前提是双方确认项目需求说明书,反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认过项目需求书,项目需求书是项目完成开发所必须的文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反诉被告违约。3、反诉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第4、5、6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合同存在直接关系,因此与本案无关,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公司(甲方)为委托企方公司(乙方)开发其公司名下的***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开发项目,和企方公司签订一份《软件开发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开发内容:***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建设,具体开发内容详见附件1、《***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方案》和《项目需求说明书》。注: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在前期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沟通双方确定《项目需求说明书》。2、开发周期:根据项目运营规划,我们将平台分为两个阶段为甲方开发***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建设软件系统:第一阶段:开发周期为90日历天(以合同签订,首付款到账后为启动时间),乙方按照与甲方确认的《项目需求说明书》要求完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微信公众号开发并上线测试;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完成后60个日历天,完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信息交易平台,手机端(安卓APP、IOSAPP)的开发建设并上线。…4、价格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金额为68.5万元,作为系统的开发费用。项目开发详细报价见附件2、《***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项目报价》。2)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342500元整;(2)软件按合同第一阶段要求开发完成,经双方初步验收后,上线前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137000元;(3)看软件按合同第二阶段要求开发完成,经双方初步验收后,上线前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即人民币112750元;(4)剩余合同金额的15%,计人民币112750元,在***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上线试运行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6、项目验收:乙方完成网站开发工作,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签收,甲方按合同约定款项付后,乙方应及时把网站使用权限交付甲方,完成移交工作。验收标准:无栏目错误,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等,完全具备附件中双方所确认的功能,并且得到甲方认可。验收期限:网站运行验收工作期间,如甲方对质量无异议,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乙方应帮助甲方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还对项目管理、乙方义务、变更、知识产权约定、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通知方式、合同附件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企方公司付款342500元,企方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软件开发。2017年7月15日,企方公司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云叶公司进行验收,双方形成一份书面《项目验收确认书》,载明甲方审核意见:经我方验收,该项目:1、符合整体技术方案要求;2、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3、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综上所述,该项目验收合格。甲方傅平、乙方张欣英等人在《项目验收确认书》签字确认。验收结束后,企方公司即将涉案软件开发项目交付两被告运行。此后,因***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双方合同剩余价款,遂成诉。
另查明,***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股东为傅平,出资额900万元、杨鹏,出资额100万元,傅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31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股东傅平出资额5700万元,股东杨鹏出资额300万元;2017年3月10日,***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刘乙骏出资额3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傅平出资额变更为5400万元;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祥,任公司执行董事,傅平任公司总经理,杨鹏担任公司监事。
云叶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发起人为刘乙骏、傅平,公司核准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傅平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企方公司提供的案涉《***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项目验收确认书》、***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域名信息及查询视频(附光盘)、APP查询及安装视频(附光盘)、微信公众号视频(附光盘)、平台运行数据库记录截图及数据库(附光盘)、云叶健康溯源数据中心竣工验收单、项目网站维护记录数据库备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两被告提供的***公司、云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汇款凭证、《云叶健康平台项目验收确认书》,和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司和企方公司双方于2015年11月11日案涉《软件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审理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着重调查了以下事实:
(一)本诉部分。
双方争议焦点为:企方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其主张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中,企方公司提供的案涉《***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项目验收确认书》、项目网站维护记录数据库备份、***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平台域名信息及查询视频、APP查询和安装视频、微信公众号视频、平台数据库记录截图及数据库等证据能够证明企方公司已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成果并交付***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企方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企方公司诉请***公司支付案涉合同剩余价款342500元,应予支持。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还有“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约时,应每天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约定,本案中,企方公司请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合同剩余价款342500元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利息损失20335元应视为对***公司违约责任的主张,其请求并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亦应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系在***公司和企方公司之间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本案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企方公司要求云叶公司对本案承担责任的请求有悖合同相对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两被告辩称,企方公司没有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且案涉《项目验收确认书》验收的标的并非本案合同约定标的,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公司答辩状和反诉状中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两被告辩称,2017年7月15日,企方公司将***公司委托开发的案涉开发项目交付云叶公司初验,云叶公司验收后,针对项目初验存在的22项内容,形成一份案涉《问题汇总表》,要求企方公司整改,但企方公司一直未予整改,也没有交付研发成果,未对系统软件上线测试、安装、调试,对被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造成该项目停滞,其责任在企方公司,不在***公司、云叶公司,其已经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而不应承担本案责任。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公司提供《问题汇总表》复印件一份。对该份《问题汇总表》复印件,庭审质证中,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企方公司拒绝质证,***公司亦未在法庭规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供该份《问题汇总表》原件,法庭无法核其真实性进而对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对***公司提供的该份《问题汇总表》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对其依据该份《问题汇总表》复印件主张的事实,因其再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予认定,两被告上述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反诉部分。
双方争议焦点为:***公司请求解除本案案涉合同,要求企方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开发费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公司反诉主张企方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至今未交付案涉开发的软件系统,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本案双方合同,判令企方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开发费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审查后,因与本案本诉部分认定的事实相悖,***公司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陕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42500元,并支付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335元;
二、驳回陕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2元,反诉费用8650元由陕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炜
审 判 员 周驹
审 判 员 李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斌
书 记 员 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