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叶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民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傅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民,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平,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方公司)、原审被告**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10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盛源公司诉讼代理人寇正民、企方公司诉讼代理人陈军、**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盛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企方公司的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解除秦盛源公司与企方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的《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3.依法改判企方公司向秦盛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342500元;4.依法改判企方公司向秦盛源公司承担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的违约金207555元;5.依法改判企方公司向秦盛源公司赔偿房租、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809016元;6.依法改判企方公司向秦盛源公司承担律师费30000元;7.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由企方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从《项目验收确认书》载明的各项内容可见,该确认书是**公司与企方公司之间因**健康溯源数据中心项目进行的验收,而非对涉案合同项目进行的验收确认,一审对此认定错误。2.《项目验收确认书》记载的验收标准、企方公司所交付的成果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审中企方公司未对确认书上存疑之处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对此也未查明。3.**公司与秦盛源公司系不同主体,一审法院将分属两个公司的不同项目混淆属认定事实错误。4.企方公司未按照《问题汇总明细表》列明内容进行整改,一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5.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企方公司应证明其完成交付研发成果的义务;另,企方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确认书》、视频资料、截图复印件均未提交证据的来源证明,且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一审法院却采信,而对秦盛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不予采信,缺乏合理性。6.企方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成果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未支持其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企方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企方公司与秦盛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所涉项目已于2017年7月15日验收合格,企方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企方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四数据库记录中可以查到2017年7月15日验收后,该平台有运行记录。综上,请求驳回秦盛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公司陈述称,企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项目系数据中心建设,其对数据中心项目进行过验收,对于企方公司与秦盛源公司之间诉争的项目与其无关。
企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企方公司、**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3425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利息20335元(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日);2.企方公司、**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秦盛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解除《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返还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34.25万元;3.企方公司承担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33个月零20天,共计1010天)的违约金20.7555万元;4.企方公司赔偿房租费、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80.9016万元;5.企方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3万元;6.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由企方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1日,秦盛源公司(甲方)为委托企方公司(乙方)开发其公司名下的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开发项目,和企方公司签订一份《软件开发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开发内容: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建设,具体开发内容详见附件1.《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方案》和《项目需求说明书》。注: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在前期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沟通双方确定《项目需求说明书》。2.开发周期:根据项目运营规划,我们将平台分为两个阶段为甲方开发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手机端(安卓APP、IOSAPP)、微信公众号的建设软件系统:第一阶段:开发周期为90日历天(以合同签订,首付款到账后为启动时间),乙方按照与甲方确认的《项目需求说明书》要求完成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PC端、微信公众号开发并上线测试;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完成后60个日历天,完成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信息交易平台,手机端(安卓APP、IOSAPP)的开发建设并上线。…4.价格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金额为68.5万元,作为系统的开发费用。项目开发详细报价见附件2.《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项目报价》。2)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342500元整;(2)软件按合同第一阶段要求开发完成,经双方初步验收后,上线前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137000元;(3)看软件按合同第二阶段要求开发完成,经双方初步验收后,上线前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即人民币112750元;(4)剩余合同金额的15%,计人民币112750元,在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交易平台上线试运行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6.项目验收:乙方完成网站开发工作,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签收,甲方按合同约定款项付后,乙方应及时把网站使用权限交付甲方,完成移交工作。验收标准:无栏目错误,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等,完全具备附件中双方所确认的功能,并且得到甲方认可。验收期限:网站运行验收工作期间,如甲方对质量无异议,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乙方应帮助甲方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还对项目管理、乙方义务、变更、知识产权约定、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通知方式、合同附件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秦盛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企方公司付款342500元,企方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软件开发。2017年7月15日,企方公司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公司进行验收,双方形成一份书面《项目验收确认书》,载明甲方审核意见:经我方验收,该项目:1.符合整体技术方案要求;2.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3.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综上所述,该项目验收合格。甲方傅平、乙方张欣英等人在《项目验收确认书》签字确认。验收结束后,企方公司即将涉案软件开发项目交付秦盛源公司、**公司运行。此后,因秦盛源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双方合同剩余价款,遂成诉。
另查明,秦盛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股东为傅平,出资额900万元、杨鹏,出资额100万元,傅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31日,秦盛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股东傅平出资额5700万元,股东杨鹏出资额300万元;2017年3月10日,秦盛源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刘乙骏出资额300万元,成为秦盛源公司股东,傅平出资额变更为5400万元;2018年3月19日,秦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祥,任公司执行董事,傅平任公司总经理,杨鹏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发起人为刘乙骏、傅平,公司核准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傅平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认为,秦盛源公司和企方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本案中,企方公司提供的案涉《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项目验收确认书》、项目网站维护记录数据库备份、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平台域名信息及查询视频、APP查询和安装视频、微信公众号视频、平台数据库记录截图及数据库等证据能够证明企方公司已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成果并交付秦盛源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企方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秦盛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企方公司诉请秦盛源公司支付案涉合同剩余价款342500元,应予支持。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还有“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约时,应每天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约定,本案中,企方公司请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合同剩余价款342500元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利息损失20335元应视为对秦盛源公司违约责任的主张,其请求并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亦应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系在秦盛源公司和企方公司之间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本案责任应由秦盛源公司承担,企方公司要求**公司对本案承担责任的请求有悖合同相对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秦盛源公司、**公司辩称,企方公司没有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且案涉《项目验收确认书》验收的标的并非本案合同约定标的,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秦盛源公司答辩状和反诉状中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秦盛源公司、**公司辩称,2017年7月15日,企方公司将秦盛源公司委托开发的案涉开发项目交付**公司初验,**公司验收后,针对项目初验存在的22项内容,形成一份案涉《问题汇总表》,要求企方公司整改,但企方公司一直未予整改,也没有交付研发成果,未对系统软件上线测试、安装、调试、培训,造成该项目停滞,其责任在企方公司,不在秦盛源公司、**公司,其已经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而不应承担本案责任。为证明其上述主张,秦盛源公司提供《问题汇总表》复印件一份。对该份《问题汇总表》复印件,庭审质证中,因秦盛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企方公司拒绝质证,秦盛源公司亦未在法庭规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供该份《问题汇总表》原件,法庭无法核其真实性进而对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对秦盛源公司提供的该份《问题汇总表》复印件不予认定,对其依据该份《问题汇总表》复印件主张的事实,因其再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予认定,秦盛源公司、**公司辩称上述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秦盛源公司反诉主张企方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至今未交付案涉开发的软件系统,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本案双方合同,判令企方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开发费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审查后,因与本案本诉部分认定的事实相悖,秦盛源公司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一、秦盛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企方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42500元,并支付企方公司利息损失20335元;二、驳回秦盛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2元,反诉费用8650元由秦盛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中,秦盛源公司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据一,《**健康溯源高清视频采集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复印件;证据二,2016年6月3日企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健康溯源数据中心产品供货合同》复印件;证据三,2017年7月15日《问题汇总明细表》复印件;证据四,打印照片6张。上述证据证明《项目验收确认书》是**公司对其委托企方公司开发的**健康溯源数据中心项目的验收确认,与案涉《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项目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无关联性。
被上诉人企方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且该份证据没有企方公司印章,不能证明是企方公司提供,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涉案合同项下为软件开发而非硬件系统采购,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三未提交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另李宗华是秦盛源公司的员工,与秦盛源公司有利害关系,其签字不能证明该份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据四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表示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秦盛源公司未提交证据一、三、四原件或原始载体,企方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对该三份证据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合同涉及设备采购、安装、测试等内容,与涉案合同并无关联性,对该证据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盛源公司、**公司对企方公司提交的《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合同》、《项目验收确认书》、项目网站维护记录数据库备份、秦盛源生态农业综合电商平台和专利信息平台域名信息及查询视频、APP查询和安装视频、微信公众号视频、平台数据库记录截图及数据库等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其认为《项目验收确认书》并非对涉案合同项下的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验收,而是对企方公司与**公司之间其他项目的验收,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反驳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涉案项目已经验收确认,秦盛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二审中,秦盛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秦盛源公司一审中未提交《问题汇总表》原件,企方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妥。基于上述事实,企方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违约情形,一审法院对秦盛源公司以企方公司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2 元,由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吴  娜 
审  判  员   黄宸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罗红涛          
书  记  员   李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