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223731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30562684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陕10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西安企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9577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54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秦盛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遂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勇
审 判 员 姜淑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波
书 记 员 张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