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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24执3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383030。
法定代表人:傅文隆。
委托代理人:胡忠栋,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靖兴滩长江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70510437。
法定代表人:陈德华。
申请执行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特733号司法确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20193.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仅偿付50000元,案件执行费4702.91元未履行。截至2021年3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39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戴锦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