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285号
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书记员 石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