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191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大同镇蟠龙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