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191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大同镇蟠龙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