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南耀集团某某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738号 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大同镇蟠龙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南耀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乡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南耀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11月21日,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