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738号
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大同镇蟠龙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南耀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乡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南耀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11月21日,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