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浙0109民初18852号
原告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加重被告的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电脑维修、监控安装技术服务,并向被告开具涉及票面金额分别为200元、16183元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各1份。被告收到上述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63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负担。 原告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海豚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龙
书记员 贺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