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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535号
原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周潮星,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隽华,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23120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家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俞幼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会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宏博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汪玲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