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14965号





原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储初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君,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温介邦。
原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1,4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芬






书 记 员


王 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