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185号之二
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H5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鸿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亭枫公路6333号3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58弄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徐州长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昇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徐州长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