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185号之一
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H5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鸿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亭枫公路6333号3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58弄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徐州长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11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