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185号之三
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H5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亭枫公路6333号3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58弄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长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昇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徐州长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1,545元,由原告上海廊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