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027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华龙小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信新兴(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街甲*室。
法定代表人:从**,董事长。
第三人:宁***富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正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南街甲*室。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长信新兴(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富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