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力天华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鑫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富力天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311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建鑫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中建鑫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富力天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上园路甲10号院2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鑫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力天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鑫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