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知民初1670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阳,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炜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彦博,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安至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孝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与被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光环境”)、第三人西安至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被告银光环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靳彦博,第三人至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孝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9年6月24日,系一家互联网软件开发及运营企业。原告于2009年自主开发了“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后于2018年更名为“米拓企业建站系统”(以下简称米拓系统),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依法享有米拓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经原告宣传推广,原告米拓系统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超过数十万客户下载使用米拓系统,用以构建自己的企业网站。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所属域名www.vingochina.com对应的网站(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网站),在未获得原告商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修改、使用原告的米拓系统构建被控侵权网站,未根据《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原告“PoweredbyMetInfo”的版权标识和原告“www.metinfo.cn、www.mituo.cn”链接。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侵犯了原告就米拓系统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银光环境辩称,答辩人是一家以提供环保产品和设备、环境检测和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设备安装及维修的服务型企业,本身不具备网站设计能力。答辩人的网站是委托第三人独立设计制作的,不存在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的问题。答辩人对网站建设的具体情况不知情,由于网站造成的任何侵犯第三方权益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恶意起诉行为。
第三人至成公司述称,第三人与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网站建设合同,金额为2500元,服务器一年。第三人使用了米拓系统,但前端的设计及代码权属第三人技术人员开发,且使用中并没有删除米拓版权。且第三人通过研发已于2016年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至成科技企业建站系统(SMS企业版)》。在为客户升级程序时,为保证客户网站数据的不丢失,通过技术手段保留了原来的路径形式。但公司处于初创期,人员管理不严格,导致在升级程序后,原有米拓代码可能有部分残留,但残留代码只是在服务器上存放,在项目中不起实际作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55758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5.0。著作权人为原告,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9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2012年11月14日,软件登记号为2013SR051827,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原告提交的米拓系统源程序版本为5.2.10,该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MetInfoCo.,Ltd.(http:\\www.metinfo.cn).Allrightsreserved”等署名信息。
原告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原告系下列ICP备案信息主体:备案/许可证号“湘I**备07500799号”;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7月30日”;网站名称“米拓建站”;网站备案/许可证号“ICP备07500799号”;网站首页网址为www.metinfo.cn;网站域名metinfo.cn。
原告系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米拓”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测试;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2.“米拓建站”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包装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米拓公司网站“MetInfo米拓企业网站管理系统5.2全新安装”页面中《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部分内容记载:“本《米拓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是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有关复制、下载、安装、使用MetInfo的法律协议,同时本协议亦适用于任何有关MetInfo的后期更新和升级。一旦复制、下载、安装或以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即表明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勿复制、下载、安装或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许可您的权利:1.您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非商业用途或个人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2.您可以在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对MetInfo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适应您的网站要求。3.您拥有使用MetInfo构建的网站中的全部内容的所有权,并独立承担与内容相关的法律义务。约束和限制:1.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网站、政府、金融、教育机构、学习、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性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或实现盈利的网站,个人网站永久免费且不限制用途);2.未经官方许可,不得对MetInfo或与之关联的行业授权进行出租、出售、抵押或发放子许可证;3.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www.metinf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5.如果您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您的授权将被终止,所被许可的权利将被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限担保和免责声明:(1)MetInfo及所附带的文件是作为不提供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赔偿或担保的形式提供的。(2)用户出于自愿而使用MetInfo,您必须了解使用MetInfo的风险,在未购买产品技术服务之前,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使用担保,也不承担任何因使用MetInfo而产生问题的相关责任。”
在米拓公司网站页面中,有“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等栏目,涉案建站软件为其“免费下载”栏目中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软件。在上述“建站套餐”栏目中有收费版软件供用户下载使用,米拓公司的商业套餐价格近几年存在上调变动情节,用户支付该费用后可以下载软件并去除版权标识,米拓公司在该收费项目下还提供网站维护、故障处理等服务。米拓系统亦可以实现一键安装,该安装过程并不出现《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弹窗。截至2021年9月,米拓公司为维护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已在全国法院提起批量维权诉讼,其中已由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达700余件。
2020年4月28日,米拓公司通过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对被控侵权网站“http://www.vingochina.com”进行了证据固定,“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联合签发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被诉侵权网站底部有“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内容。2020年11月7日,米拓公司向被告邮寄律师函。
被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了《至成科技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由第三人为被告网站进行策划、设计和制作。约定网站项目建设完成后,被告享有全部网页(包含文字、图片、flash及其组合)的版权,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第三人所有,但第三人授予被告对该等程序、文件源码的使用权,合同价款2000元。2014年4月2日,双方约定增加视频功能收费200元。2014年2月及4月,被告分别向第三人支付2000元和85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赔礼道歉。第三人称不认可该项诉请,认为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米拓公司提供了比对意见,认为涉案网站与权利软件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米拓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记载,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5.0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原告提交的米拓系统源程序的署名信息亦为原告,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系其主张的涉案米拓系统的著作权人。
本案中,第三人作为网站建设者认可涉案网站系使用部分米拓系统建站软件为基础所建,该网站无涉案建站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被控侵权网站去除版权标识损害了米拓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署名权,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与涉案建站软件之间的联系,对米拓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米拓公司已要求第三人赔礼道歉,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益或法定赔偿等三种计算方式中,择一确定侵害著作权损失的赔偿数额。因第三人仅是在使用米拓公司的免费软件中侵犯了米拓公司署名权,米拓公司提供的有关开发和推广软件成本的证据与米拓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无直接关联,故不宜根据该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鉴于第三人作为建站者,具备建设网站的专业技术和判断,对于建设网站软件的选择和使用更应在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本院酌情加重对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三人侵害的权利是免费版软件著作权,无法直接计算米拓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获益数额,但可以参照同期米拓公司同类收费版的软件产品价格,并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使用软件的范围等确定赔偿数额。米拓公司对其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客观上米拓公司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诉讼、搜集本案的相关证据,必然支出一定成本。根据律师工作量及本案证据情况,本院酌定侵权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西安至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二、第三人西安至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第三人西安至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涉案网站http://www.vingochina.com向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由本院审核);
四、驳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第三人西安至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因原告已预交,第三人于履行本判决主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泉
审判员 许扬
审判员 郝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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