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506号 原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734499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原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1714号裁决书,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因被告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是公司人事部经理并兼管公司印章,其作为人事部管理人员还组织过公司员工进行公司制度培训,明知印章、采购等各项制度。2021年7月13日被告在办理员工体检团购一事中,隐瞒平台返点,向下属提供提前生成的二维码,分别安排下属人员点击二维码,购买了25人份强森医疗体检套餐(每份399元返35元),向被告申请了合计9975元的费用,返点直接返入生成二维码的账户,被告拒不上交返点费用,违反了公司《采购管理制度》。2021年7月27日被告私自采购电脑,违反了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被告在管理印章期间,对印章未进行严格管理,致使公章随处暴露可见,员工需要**时仅电话联系便可自行**,违反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被告作为原告人事部门管理人员,不仅自身没有给员工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还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领导多次谈话仍拒不纠正,给公司内部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原告才于2022年2月7日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被告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事实合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2.42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1714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2.42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政策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申请人承担个人部分,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2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1714号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