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恒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173号 申请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7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1468.4元(开户行:西安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 现申请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1468.4元(开户行:西安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