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MA1GBPP51L,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1128室。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25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2504号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银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申请408538.96元、损失利息、**利息602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