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

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崔丹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3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
法定代表人:顾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良举,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丹伟,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洲宝,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云萍,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显,鞍山市千山区千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四建筑公司)、崔丹伟因与被上诉人代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本案工程发包主体。本案涉及的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台安县西佛镇温馨园老年公寓与鞍山市尚艺华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台安县西佛镇温馨园老年公寓作为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发包的工程能否由其投资人崔丹伟作为发包主体并承担相关责任,应予以查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台安县西佛镇温馨园老年公寓是否向鞍山市尚艺华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或马忠辉支付相关工程价款?是否尚欠其工程价款?具体数额为多少?均应予以查明。
二、关于本案工程承包主体。本案中,马忠辉以鞍山市尚艺华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案涉工程,又以该公司名义与代云萍签订劳务合同,并于2018年7月10日以该公司名义与代云萍签订劳务承包决算单,如马忠辉或鞍山市尚艺华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向西四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及相关收益,且西四建筑公司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情况下,能否仅依据2017年9月1日西四建筑公司向马忠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即认定西四建筑公司为本案工程的承包主体并承担实体责任?应予以查明。
三、马忠辉作为鞍山市尚艺华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经办人,在本案中,其与鞍山市尚艺华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是何种性质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参与本案的诉讼?应予以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9元、上诉人崔丹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继军
审 判 员 王 瑶
审 判 员 秦长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熙哲
书 记 员 徐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