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

王振泽、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异23号
案外人: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
法定代表人:顾志平。
申请人:王振泽,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申请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4252901F,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燕阳花溪地。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王振泽与被申请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案外人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四镇建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称:异议人对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财保278号执行案件中,对海城市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花溪地三期41号楼3单元101室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申请不得执行,解除查封。理由是:2015年异议人施工花溪地三期土方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依照约定完成所有施工项目,并经结算确认工程款数额,因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完成,2020年5月异议人与燕阳公司协商,燕阳公司以其三期商品房41#-3-101室一套房屋抵顶我公司工程欠款款417208元,并签订工程款偿还协议予以确认,2021年交房后进行装修。
现异议人得知房屋被保全查封。我认为,我公司与燕阳公司签订的工程款偿还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我公司已将对应的工程款收据、发票等交予燕阳公司,双方账目已经结清。燕阳公司以房抵债在贵院查封之前,由于开发公司的原因未办理备案登记,也无法办理房照。我公司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故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审查,对该户房屋解除查封,排除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振泽与被申请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振泽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对被申请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0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900万的保单保函及五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辽0381财保2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案外人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之规定,本案中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并施工,之后签定了认购协议,双方又签定了工程款偿还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基于此有效的协议,案外人应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其执行异议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花溪地三期41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耿振伟
审判员  边德斌
审判员  李桐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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