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民初812号
原告台安县***老年公寓,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
经营者***,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西佛村2组。
被告代**,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
被告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住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
被告***,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镇西区板芙小镇861栋4**5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老年公寓诉被告代**、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