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913号 原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4252901F.所在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燕阳花溪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认为:***诉被告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房屋、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