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913号
原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4252901F.所在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燕阳花溪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认为:***诉被告海城市西四镇建筑工程公司房屋、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