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5169号
起诉人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张威。
委托代理人郭仁龙,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2020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天人之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6日签订的《济南万科如园粗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人工费4.9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及违约金7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天人之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工程所在地为济南市,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辽宁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爽